(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二)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三)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理事会任职。

第六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长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二)关心基金会的发展,热心基金会的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五)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

宜的决策;

(六)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理事长的权利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六)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七)因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召开与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1/3及其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召开;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