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捐赠协议的注意事项说明
一、关于捐赠行为的限定
1.合法性。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境外机构的捐赠需严格把关捐赠方背景及资助用途);
2.公益性。捐赠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不得限定受益人为具体个体;
3.无偿性。捐赠应坚持无偿性的原则,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商业性交换条款。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二、关于协议书的规范要求
1.协议书须由捐赠方、受赠方两方共同签署,受赠方统一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2.协议书内容应当确保公益性,避免出现如赞助、共建实验室、合作、优先录用等体现营利性行为的字句(捐建建筑物要求冠名以及适度的宣传除外);
3.协议书应明确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及用途;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咨询。联系人:郑老师,电话:(0571)28877536,办公地址:综合大楼750室。
三、影响捐赠配比申报的常见因素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浙江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普通高校接受的现金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学校历年的捐赠配比申报项目,存在的不合格原因归纳如下:
1.没有签订捐赠协议(如用项目说明书或捐赠函代替协议)
2.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不一致;
3.协议捐赠方以集体名义签订(如班集体、地方校友会等);
4.协议用途包含商业合作赞助条款(如涉及安排学生就业、科研成果共享等);
5.受益方指定为具体个人或用于非在校师生(如举行全国性大赛、开展校友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