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详情请参见《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1980年9月10日(2018年8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07316日(20172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9月26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公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国家给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组织和捐赠者均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将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