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