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慈善项目;

(四)重大投资活动;

(五)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涉外活动;

(八)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九)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十)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三)本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四)评优、表彰、比赛或展会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二)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秘书处视情况逐级上报。

(三)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应事先向理事长报告。

(四)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流程报告备案。

第四条  须事先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因故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事项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五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