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浙江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海内外社团、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2、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及投资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
1、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单位(捐赠人)意向实施。
2、非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2、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3、资助学科建设以及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4、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国内进修和培训;
5、资助有利于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6、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要求将捐赠资金委托捐赠人管理,基金会依据委托管理协议获取收益。
第七条 基金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3、基金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接受基金会理事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使用审批
1、建立并严格执行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
2、基金会理事会要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有关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1、做好对捐赠单位(捐赠人)致谢工作,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2、做好对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3、对在基金募集、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给予表彰和奖励。
4、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