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四条  证书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五条  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六条  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原件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