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秘书长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移交档案材料,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帐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第五类为其他工作材料。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随时归档,随时补充。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应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七条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以进行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浙江工商大学档案馆。

第九条  档案销毁需有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提交秘书长初审,经理事会批准,派专人监销,履行销毁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填写移交单,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