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记帐、算账、报帐工作,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规范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按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接受捐赠物品,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支出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资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工商大学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十八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执行,由基金会秘书长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单笔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单笔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审批,单笔3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具体审批根据授权权限。


第七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第二十四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六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基金会对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资金可通过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十二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到有关基金项目的本金中。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会需将经会计师事务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