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基本政策

(一)基金会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工作表现是员工聘用、晋升的最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校”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长核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程序、内容通过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尽职尽责,不得敷衍;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挪借款项;

(五)遵守基金会的约定,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遵守劳动纪律,对承办的工作高效运转,不拖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由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实施。考核为年中和年终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将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处理外,一般在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助按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