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12月3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以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及参加各类国际交流项目;鼓励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支持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支持重症医疗救助项目等;
(二)师资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职工;支持重症医疗救助项目等;
(三)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课程、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奖励高级别科技、人文社科论文和科研成果;培育高级别项目和奖项;奖励研究生高质量学术成果;
(四)校园建设: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景观、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五)学校发展: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六)其他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受益方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应当成立相应基金工作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基金工作。管理小组由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可有若干组员,同时须指定联络员与基金会秘书处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系,如项目活动情况的报备、基金使用报告的报备、捐资人联系方式变更、基金使用手续办理等。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管理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订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达成一致后,签订《捐赠协议书》。根据捐赠方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基金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捐赠方提出具体立项意向,经与基金会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由受益方项目联系人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表》(见附件1,简称《立项表》),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或其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按审核同意的立项实施方案预算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可以校庆、院庆、各类活动等为契机,通过向特定人群募集项目资金,用以支持开展项目或活动(即定向募捐类项目)。各类定向募捐类项目,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立项表》,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或其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予以立项实施。定向募捐类项目不需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申报制。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立项表》。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实施,按审核同意的立项实施方案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各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表》,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全程负责制。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设立专门项目管理项目资金,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立项执行的项目基金,按经审批的年度预算予以拨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方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就项目进展和成果、成效进行相应宣传。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书》预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受益方须及时总结归档,根据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项/中期报告书》(见附件2),《项目受益人评价调查表》及/或《项目志愿者评价调查表》(见附件3、4)。
第十九条 受益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受益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