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使资金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金会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在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如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委托投资时,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为适应投资行业日常运行方式特点,满足投资运作的时效性要求,经理事会批准,建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基金会理事代表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投资理财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按照规定流程开展日常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投委会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并报理事会审定。投资方案必须经过投委会共同讨论决策,并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经投委会2/3(含)以上表决同意的日常投资方案可予决策实施。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并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
理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对于决策通过后的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审核签发对外投资指令后,由秘书处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的情况,敦促财务部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以稳健为基本原则,通过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基金会投资结果。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应对投资资产的损失在达到全年投资总额20%后,征求投委会2/3(含)以上认可同意,及时进行止损操作,终止该项投资。
(三)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基金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的资产止损,按照委托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跟投基金会已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表决,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或建议相关机构给予处置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相关法律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可在此限度内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章 档案保管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