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国(境)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国(境)外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捐赠是指港澳台及国外捐赠方通过订立捐赠协议的形式,自愿无偿以货币资金或实物形式向基金会进行的捐赠。

第三条  国(境)外捐赠的来源包括国(境)外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国(境)外捐赠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金会积极鼓励校内各单位利用多种途径吸引国(境)外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境)外捐赠的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应尽可能对国(境)外捐赠方的背景信息、捐赠目的、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调查。国(境)外捐赠方捐赠的资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性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附加条件并在捐赠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七条  捐赠方系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国(境)外捐赠的日常工作,重大国(境)外捐赠事项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国(境)外捐赠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为接受捐赠的专门机构,依法与国(境)外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若为外文版,须附与之内容相同的中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条  国(境)外捐赠资金若为外币,应当汇入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外汇指定账户,并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国(境)外捐赠资金结汇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国(境)外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及许可证申领等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国(境)外实物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国(境)外实物捐赠的价值确认坚持公允价值原则,实物捐赠的价格按照报关价格入帐;对于无法估值的实物捐赠,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收到捐赠资产后,应向国(境)外捐赠方开具正式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国(境)外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国(境)外捐赠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国(境)外捐赠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国(境)外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检查。捐赠协议获审批后,基金会会同学院(部门)制定捐赠使用办法,并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将执行结果报告捐赠方。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