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物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基金会赠与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实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实物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消耗类实物和构成固定资产的实物。实物捐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和建筑物、植物、办公设备、专业设备、陈列品、图书、运输设备、机械设备、体育器材、艺术品、文化用品、食品、医用物资等实物。

第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接受实物捐赠,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写明捐赠实物名称、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和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七条  实物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的图书、文物、陈列品等实物,无法确认价值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及开具捐赠票据,需另外造册登记。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实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公允价值证明、物资验收证明、受赠证明等材料,开具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应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实物捐赠档案。捐赠档案应包含捐赠人、物品情况,管理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不得将实物挪作他用。如需改变捐赠实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意愿与浙江工商大学及学校各学院(部门)等具体受赠方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第十四条  受赠方接受实物捐赠后,应按照《浙江工商大学接受捐赠物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基金会备案。对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消耗类实物,受赠方应建立领用台账,严格规范管理,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如有需要,可在报理事会批准后,分配给浙江工商大学及学校各学院(部门)或捐赠给其他单位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可在报理事会批准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实物捐赠公示制度,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并定期向捐赠人通报受赠实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可对实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所有捐赠实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扣留、挪用和损毁。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