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指南

 

聚爱于心  助校于行

浙江工商大学的发展

需要您我共同的力量

 

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2013年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成立。2017年12月,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认定;2020年12月,基金会获评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最高等级——5A级社会组织。2021-2023年,基金会连续三年获得中基透明指数(FTI)满分,A+评级。

近年来,围绕浙江工商大学奋力建设“立足浙江、服务国家、贡献人类”的卓越大学目标,基金会以服务为宗旨,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为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和学校之间,拓展交流渠道,搭建合作平台,凝聚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惠教泽学的爱心,吸纳广泛支持,取得积极成效。

积善成德,积水成渊。今后,浙江工商大学发展壮大更是离不开校友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为此,基金会面向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致力搭建互助平台,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传统美德,诚意接受各类捐赠,开展各项合作,汇八方涓流凝聚力量,襄科教伟业惠泽社会!

我们郑重承诺,一定会坚持“合法、公益、公信”的理念,尊重社会各界及校友的捐赠意愿,珍惜每一笔捐款,管好用好每一分财物,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社会,以专业的服务回馈捐赠人!

【我们的目标】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凝聚各方力量,募集财物,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项目提供支持。捐赠款主要用于资助学科、专业建设;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资助校园文化建设;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师生出国交流访学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等。

【我们的服务】

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各类捐赠款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并及时公开信息和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支持政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21〕13号),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2021-2023年度继续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通过基金会发生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基金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1号),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接受的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赠收入按确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实行奖励性补助。

 

    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是您爱心汇聚的平台,是您襄助教育事业的桥梁

    请把你我心中对浙江工商大学的挚爱

    助力学校建设与发展,放飞商大学子梦想与希望

 

【联系我们】

   址: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正街18号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310018)

   话:0571-28877536(郑老师)0571-28877538(钱老师)

 E-mail:   zjsuef@zjsu.edu.cn

【捐赠账户】

   名: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户银行:工行杭州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1202 0262 0990 0226 605

 

【温馨提示】

根据2016420日颁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详情请参见《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1980910日(20188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07316日(20172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96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024926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公布关于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第35号)。详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