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现有会员1000多人,分布众多行业。为了方便校友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上海校友会已成立了金融分会和金奉分会。日前,经相关从业校友提议,上海校友会理事会审议同意,拟成立上海校友会法律分会,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校友搭建一个法律专业交流平台,致力于加强信息沟通、专业问题探讨、疑难案件研究、整合行业资源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更好地为校友、校友企业和社会服务。
2018年4月22日,在上海校友会会长黄平、副会长朱德宇、孙良,副秘书长章琴琴等几位校友的见证下,法律分会筹备组成立,着手分会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
法律分会筹备组成员
组长:章琰
副组长:李利、娄成成
成员:陈奇新、张少东、周嘉禾、胡滨、洪冬凡、张自红
欢迎在沪有兴趣参加法律分会的浙江工商大学校友踊跃报名,为法律分会正式成立贡献一份力量。专业不限、行业不限、年龄不限,只要你有一颗真诚的心。(预定6月底召开法律分会成立大会)
入会报名方式:(若群二维码失效,请加法律分会秘书长07级陈奇新微信,邀你入群。)
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为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中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母校“诚·毅·勤·朴”校训精神。
本分会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的校友,为校友、校友企业等提供法律帮助与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上海市 内。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的校友,遵守本分会章程,有加入本分会意愿的,经与本分会联系,并经本分会审核通过后,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七条 非本分会会员但对浙江工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分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的校友,经与本分会取得联系,承认会章,即可申请为本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会内职务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分会的会员资格与权利须为本人享有,不得转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与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四)协助本分会筹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书;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校友会任命。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增减本会办事机构与内部规章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为校友服务;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上海校友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资;
(三)本会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每次会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编辑:叶可欣